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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分类: 购房须知2012-04-12热度: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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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过去曾代指个体工商从业者,但随着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以及住房商品化进程发展,其内涵也不断演化,成为日益壮大的拥有房产的市民群体代名词。随着业主群体的壮大,业主一词被法律所认可,并逐步完善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业主内涵的演变

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前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则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业主的法律地位,但是物权法没有对业主进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者的角度确认:“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或者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一定义以上扩大了业主的范围,为现实生产中存在的一些购买建筑物之后不过户这一部分人业主资格,改变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将业主仅限定在对房屋的所有人范围的做法,保障了购买建筑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购买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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