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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转
更新时间:2021-02-20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转
基本编码
6120170080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事次数
2次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结果样本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29-87617304
监督投诉方式
12345
办理地点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资金使用科 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 交易大厅二楼房屋维修资金53号窗口
 
受理条件
1.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2号《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原价材料份数 复印件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下载空表 填报须知

维修和更新 、 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尾款收据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2 1 必要
维修工程结算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 1 1 必要
维修工程预算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维修和更新 、 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施工单位资质资料及工程合同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1 必要
工程预算审核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2 0 必要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划转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房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公示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 必要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款尾款划转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必要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尾款发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3 0 必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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